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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 政策解读
2023-09-28 15:54
发布时间:2023-09-28 15:54 来源: 【字体: 打印
一、制定背景
2021年6月26日,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《关于优化生育 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中央决定》), 为贯彻落实《中央决定》精神,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 益,根据石家庄市经济发展状况,我市对2018年出台的《石家 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进
行了修订完善。
二、 主要内容
《办法》共分四部分:第一部分关怀扶助对象的界定;第二 部分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;第三部分精神慰藉、临终关怀与丧葬 服务;第四部分其他规定。本《办法》在现行关怀扶助标准基础 上,重点在生活补贴、医疗服务、养老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修订,
具体内容如下:
(一)提高独生子女死亡、伤残家庭生活补贴标准
1.独生子女死亡家庭: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(单亲)年 满55周岁后,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245元;女方 年满55周岁、男方年满60周岁后,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500元
提高至595元。
2.独生子女伤残家庭: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(单亲)年
满55周岁后,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216元;女方 年满55周岁、男方年满60周岁,独生子女为二级以上残疾的,
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366元。
(二)增加医疗保障政策
独生子女父母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,经基本医 保、大病保险及其它医疗救助报销后,年度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,超出1万元部分按50%给予 报销。特困、低保独生子女父母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 计在1万元(含)以内的按50%给予报销,超出1万元部分按80% 给予报销。所需费用由市、县承担, 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报 销额度不超过2万元。在市级(含)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,由市、 县按照1:1 比例承担。在县级(含)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,由县
级承担。
(三)完善养老保障政策
在原养老政策基础上增加: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
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,优先保障独生子女父母。
政策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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